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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某干部遭情妇敲诈10年忍无可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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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丘某是一名国家机关干部,与一酒店老板娘曾某“日久生情”,谁料曾某不断“借钱”,不给钱就以“抖出艳情”勒索。丘某只好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前,广东梅州兴宁市法院对该敲诈勒索罪作出一审判决,曾某最终获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1998年,37岁的曾某在兴宁市开了一间酒店,在某国家机关上班担任科长的丘某就是她的熟客之一。某天,丘某在曾某的酒店喝得酩酊大醉睡着了。丘某醒来后,没想到老板娘曾某推门而入,坐在了丘某的大腿上。自此之后,丘某和曾某两人便偷偷摸摸地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直到2000年,两人“地下情”才终结。

2000年春节,曾某打电话给丘某借1000元过年,丘某念及昔日“情分”把钱借给了曾某。到了2003年8月,曾某再次跟丘某借钱,经不住软磨硬泡,丘某又给她2600元。2005年1月,曾某称想去东莞开饭店,要跟丘某借5000元,她还抛出“杀手锏”:如果丘某不肯借钱,她便把两人曾偷情的事给抖出去。

到了2006年,曾某开始直接到丘某上班的办公室里跟他要钱,这让丘某如坐针毡。

经查,从2003年至2013年,曾某前后分十几次从丘某手中拿走了8万多元,丘某有几次都不得不先从朋友刘某处借钱给曾某。
2013年3月29日,曾某又索要5000元,丘某终于忍无可忍,只好报警。当天中午12点,丘某假意叫曾某来取钱,曾某被乔装蹲守的民警逮个正着。
日前,兴宁法院对这起跨度长达10年的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原文来自:http://www.xna8.com/news/show/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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