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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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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调整,从2011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表

销售方名称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预征率(%

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单位或个人

普通楼房

2

5

其他建筑物

2

5

电梯房

2

5

车库、车位

2.5

5.5

店铺

2.5

5.5

土地

5.5

房地产开发公司

别墅(含车库等)

2.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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