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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你咨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问题现按医保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普通门诊费用。在我市范围内,参保人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即可享受报销待遇,如果到兴宁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则暂不能享受报销待遇。
二、住院费用。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如下程序办理报销:1、实行即时结算。在到全省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的,参保人可在入院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条件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要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办理住院医保记账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医疗费用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结算。2、零星报销。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无法即时结算的,需由个人先垫付现金,出院后持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参保地的县或镇(街道)居民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特此答复!如还有疑问,可咨询兴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0753—3256057。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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