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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府驻穗办原主任又要维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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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迫于无奈,准备好材料再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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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29 00:1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尘未封 发表于 2024/3/14 17:16
关于兴宁市府驻穗办原主任要求审计结清垫付款和恢复公职名誉的请示
省委第三巡视组:
        本人 ...

请兴宁有关部门将省委驻梅州第三巡视组批转处理的答复公告一下,毕竟半年过了,以上反映事实总该澄清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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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14 17:1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兴宁市府驻穗办原主任要求审计结清垫付款和恢复公职名誉的请示
省委第三巡视组:
        本人姓名陈伟峰,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从2002初至2012年5月在市府驻穗办任主任职务,十年期间做出如下成绩:
        一、为改变驻穗办交通不便、设施简陋的局面,在省领导和在穗乡贤的关心支持下,致力重建驻穗办大楼,在原单位经费不足、财政断供的情形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自筹资金一百多万元促成“兴宁大厦”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前期建设,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广东粤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竣工后分得带装修的1800平方米房产和四个车位(详见附件1)。因2013年7月24日中央发文停止楼堂馆所建设暂停,2019年底后在市委副书记何志平和市委常委、副市长蓝蓝的指示交办下参与协助以“前置审批用地政策”重启驻穗办新址建设,该项目为兴宁政府新增380共分得2180平方米房产,目前项目进展顺利。
      二,驻穗办于2011年9月9日向合作商粤富公司争取挽回“兴宁大厦”冠名权(详见附件2),在省会城市广州三万多平方米建筑物的大楼的冠名权估值不少于一千万。
       三、因原单位经费主要是靠物业出租收入1万元多点为主,财政无拔款9位职工发工资和日常开支都远远不够,为创造收益在老驻穗办楼下有争议的停车场空地自己出钱建起四间大房供原单位收租(详见附件3,其中会议记录第3点所列改造费用2万多均为本人所垫付),目前该自建房产估值也有一百多万,租金收入自2005年至今十八年不少于60万。
        还有,任职期间发挥驻穗办桥梁纽带作用沟通联络乡贤,为家乡建设招商引资,为各级部门在省城办事提供方便等就不一一列举了。
       尽管本人任职十年做出上述一定成绩,但为驻穗办争取额外补偿面积时,得罪时任市委书记陈略宇,惨遭官高勾结被撤职查办迫害辞退,同时垫付款血本无归。这和本人1998年10月至2001年元月在市二轻公司下属工艺厂任厂长期间为该厂垫付款打官司,追回广州某公司出口工艺品欠款获奖总额15%的结局截然不同。为此,向上级领导和各级部门诉求冤情长达八年之久,均有批复和指示,但仍未有妥善解决:
       一、对本人诉求黄华华省长亲笔批示给兴宁领导“按政策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省委常委、宣传部长黄浩和原省政协副主席肖耀堂均充分肯定本人在穗工作成绩,黄老亲笔批示应进行调查审计,弄清情况若无违法问题给予恢复公职;肖老批示认为我是在维护兴宁利益,“为何搞成是非不明,处置错误的,请兴宁领导费心考证”。(详见附件4)
       二、本人先后向中央、省委巡视组诉求,2015年10月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在兴宁交通大厦八楼约谈本人了解冤情,2018年3月在广州本人面见中央驻广东第十二巡视组领导递交诉求书,并获得批转兴宁处理。另外,本人致函马兴瑞省长的诉求也得到批转省信访局处理。(详见附件5)
       三、梅州市审计局要求给予办理审计。在多次向省、梅州市上访均有批复但未有结果后,梅州市信访局领导建议本人去梅州市审计局反映情况,该局领导在办公室接见我并仔细翻阅相关资料,他们几个领导商量一会后,当着我的面打电话指示兴宁市审计局,要求不管以清资核产或其他审计方式都应安排进行审计,随后交待我回兴宁市局找相关领导办理。但最终兴宁市审计局答复却是“按照审计资源、任务重点等实际,未将兴宁驻穗办财务收支情况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年年均是如此。在此本人想质询的是依据2012年5月清资核产内容市审计局说6月底已结案却未有相关政府文件且本人一无所知,作为清资核产当事人主体即本人应有知情权,难道本人以个人名义移交一百多万单据结帐就这样一纸文书抹杀掉了,每笔单据含的都是血汗钱呀!据说现领导基于现行中央五条禁令八项规定无法对2003年底至2012年5月请客送礼的费用结帐,本人在此补充说明的是依据2010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合作建房合同》内容和2009年11月20日合作商出具的承诺书,本人垫付款中一百五十万定性为征地前期业务费用已由合作商代付,剩余四十多万垫付款几乎全是工资社保、水电费和办公费,这些费用根本不受禁令条款约束,何况上述禁令规定时间是2012年12月4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时财务单据也应适用当时的相关政策为准。另外本人仍保存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留守驻穗办期间的原件财务单据(含社保工资水电办公费等),本人足足保管了10年多也不结帐,试问现市领导作何解释?(详见附件六)
       四、分管领导约谈本人记录明文约定应有审计报告,市经信局辞退本人未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规定。2012年12月19日,在分管领导陈亮副市长(现梅州副市长)办公室,市经信局李广青局长、市府办吴志雄副主任和市审计局邱文先副局长一同约谈本人,该记录明确注有“财务审计要相信组织,将给你一份准确、客观的审计报告”,本人表态“垫付款结清后,即回经信局上班”,拿着分管副市长主持签字约谈记录后,认为这是政府行为形成足够信赖,一直留守原单位驻穗办苦苦等待组织给予结清垫付款,万万没想到该份约谈记录居然市、局领导签字都无任何效力。据说在陈略宇施压下,市经信局不顾本人死活催促回新单位上班,为此2013年5月21日本人又专程从驻穗办回兴在经信局办公室质问怎么连贵局李广青局长签字都不算数,本人上有两老下有两小要照顾,拿经信局两千多点工资还银行利息(垫付款中有银行贷款)都不够不结帐怎么回来上班?当场递交反映材料算是请假说明由分管副局长欧阳勇辉签收。同年9月在未有审计报告和移交手续的前提下以无正当理由连续十五天旷工为由极为秘密做材料将本人强行辞退。 更为荒唐的是事实上本人至今未领取市经信局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辞退共16个月工资,工资都没发过算是调入经信局的人吗,怎么存在连续十五天旷工呢?更何况本人也有递交材料作为暂不能回经信局上班的正当理由呀(详见附件七),请省委巡视组查证非法辞退事实!
       五、对本人的垫付款诉求法院判决认为应进行审计。在据理力争上访申诉无效后,迫于无奈将原单位告上广州天河法院,却拖了整整二年八个月才判决下来,庭审法官(何姓,有点同情原告)和判决法官(周姓)竟然不是同一人,可见天河法院内部对此判决意见不一,似有人为干预偏袒被告之嫌。虽被驳回对我极为有利的判决内容是“综上所述,对于兴宁驻穗办的财务情况,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详见附件八),故二审胜诉机率很大。偏偏听信时任市府办主任温建文(已当选市人大副主任,也算同学朋友关系)劝说我不要打官司了,说什么市委书记陈略宇已抓了,叫我打个报告请示解决本人遗留问题,还建议向省城兴宁籍省级领导请示批字以便更好办理,本人一一照办,两位老领导亲笔批转时任陈志宁书记和丘孝东市长,为此丘市长还在他办公室接见了我也表态尽量解决,后来又不了了之,找了温主任居然说他已到人大管不了事。因为这时候二审已过了上诉期,他们已达到目的,这些有头有脸的领导利用我对政府的信赖把我坑惨了,何况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级别的。
        六,下面陈述又一起被兴宁市领导坑骗的事实。因本人上述诉求得不到任何妥善解决,也曾在梅州168、兴宁宁江夜谈网站全盘发表相关冤情,也有6万多人次点击阅读,没想到兴宁相关部门竟然视而不干涉。本人也听信网友2019年国庆前准备举家进京上访,却被时任市委副书记何志平劝阻,后在他常委楼办公室约见建议本人协助重新启动驻穗办新址建设,该项目搞成后解决本人相关遗留问题,当时市委常委、副市长蓝蓝也在场见证(因政府违规未有任何移交手续所有前期征地手续批文原件仍在我手,他们确实需要我协助)。本人完全信赖市委市府第三、四把手的权力份量接受该建议,随后又是自带经费前往广州市规划、国土相关部门了解、协调车陂街道、村社和合作商关系,为新址建设前期启动做了大量工作,如今该项目进展顺利。只是期间何志平副书记转任梅州市二级调研员后,我的遗留问题又无人理会,为此我致信息何志平领导请求继续关心过问本人诉求,答复却是他的权力已移交了,我继续致信说前期启动又花费了本人不少费用,居然回复“你们辛苦了”,以后就没有下文了(详见附件九)。请省委巡视组领导主持公道,责成兴宁市相关领导承上启下、善始善终解决本人诉求。
      七,结合近期驻穗办新址重启后重新和合作商谈判,兴宁政府多争取了380平方米房产面积,依据是本人于2011年6月8日要求开发商出具给予驻穗办适当补偿的承诺函。但是这一合作收益和2012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格格不入,当时陈略宇书记兼市长亲自修改会议内容,说什么我要求补偿是自作主张骂得我一无是处(详见附件十),会后不久便惨遭撤职查办后又被迫害辞退。如今现任政府依据该承诺函得到合作商适当补偿,而我因为公家多增面积得罪领导却遭受打击报复至今沉冤,恳请省委巡视组落实调查冤假错案,还我清白。另外,同样被陈略宇迫害入狱的市三建公司黄老板早已改判无罪挽回损失,为何垫资百万为兴宁驻穗办创造上亿效益的有功之臣十年至今仍未平反昭雪?
        由此可见,有关本人要求审计结清垫付款诉求存在客观事实,于情有理,于法有据,本人对政府形成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故省委巡视组应责成兴宁政府加强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承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帐等失信行为。在辞退本人工作中确实存在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行为,恢复公职名誉诉求也得到上级领导和各级部门关心支持,恳请省委巡视组和上级部门依据2020年12月8日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三章二十一条内容,对本人辞退决定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详见附件十一)。
      此致
敬礼
                           诉求人:陈伟峰
                            2024年元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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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6: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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