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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低保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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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9 1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兴宁市民政局兴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兴民字[2018]117)号,以及《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22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11月份起,我市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照低保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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