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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共追缴增值税97.7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42.78万元。因该案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外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所发协查信息,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调取了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进行检查,到银行查证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同时采取实地核查的方法,了解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能力,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综合检查取得的各项证据和外地税务机关的有关证明,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了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外地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共计不含税金额575.17万元,税额97.7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抵扣的税款97.78万元,加收滞纳金42.78万元。鉴于虚开发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已将兴宁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企业先行立案查处,并暂扣了该公司非法所得97.78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行政处罚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将视司法处理结果再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因本案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凯东 国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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