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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两男子教人如何实施花篮诈骗,结果都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刑。
2016年5、6月期间,陈某在梅县区其出租屋内使用Ipad以微信方式发送“花篮诈骗”教程给林某学习,并亲自指导林某如何实施“花篮诈骗”。林某学会“花篮诈骗”方法后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
无独有偶,今年4月初,赖某也在兴宁市其出租屋内提供“花篮诈骗”的教程供彭某学习,并提供手机、手机卡、诈骗对象的电话号码等给彭某用于诈骗。
这两起案子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陈某、赖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用文字传播方法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两被告人陈某、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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