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家乡的支持和关心,在招商奖励方面我市早有出台政策,敬请参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第六章第十九条如下: 引资人的奖励: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转移园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兴宁市以外资金引入转移园,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二)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兴宁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在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确认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三)引资人的奖励: 1. 当引进的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 (1)若项目投资方为一般性企业,则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1%奖励给引资人; (2)若项目投资方为上市公司,则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1.5%奖励给引资人; (3)若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企业,则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2%奖励给引资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项目,引资人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2.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的,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至5‰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2‰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按3‰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按4‰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按5‰奖励。 3. 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总数不超过500万元。招商引资数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引资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在与民众企业互动方面,我局门户网站正在扩展和调整网站栏目,加强与民众、企业的积极互动,真诚欢迎大家积极为家乡发展建言献策,积极为家乡发展引商引资,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家乡发展的热情关注和支持,期待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家乡的建设发展,谢谢! 兴宁市招商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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