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你咨询退伍军人地方补助金等相关问题,现按政策答复如下: 1、2014年冬转业士官安置标准:根据粤府〔2003〕89号、粤府〔2015〕65号文件规定,转业士官回地方选择货币安置而不要工作的,安置补助金基数应以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50%计算。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市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34329元,即安置补助金基数为34329×150%=51494元;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一个月补助,即2861×10=28610元;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5个月,即390元(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1950元,合计82054元。 2、当兵十二年如果选择转业回地方,因地方工作安排不满意而选择不要工作的,应在转业回地方后未安排工作前2个月内由本人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办公室(市民政局退伍办)提出书面申请。
兴宁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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