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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3岁女孩水泼领导被铐游街 警方称出于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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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0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两天网上有个帖子很热,说的是在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一个13岁的未成年女孩因为不慎将水淋到了乡政府的车上,而被政府工作人员喊来的派出所民警戴上了手铐,而且被游街示众20多分钟。
  当地回应,事发当时,派出所将女孩用手铐铐住,确有其事,但并未游行。而派出所工作人员铐住女孩,是由于女孩个头较大,工作人员当时不知道她还未成年。
  13岁女孩水泼乡领导被铐走
  网上贴出了事发当时的两张照片,一张远距离照,女孩戴着手铐在街中央,周边围观群众不少,一张近照,女孩大眼睛、马尾辫,坐在车里。可乐乡乡长金奇强调,事情发生在3月30号,并非网贴中所说的4月6号。事发当天,金奇带着城管综合执法队上街整治沿街摆摊,与女孩小饶及她的家人发生了纠纷。
  金奇:这个13岁女孩小饶两姐妹陪她的父亲摆摊设点卖百货,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这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求徐某(小饶的二婶)自行拆除未按规定占道摆摊的摊点,当时发生争执。小饶见这种情况就参与辱骂乡里的工作人员。
  照金奇乡长的说法,发生口角后,矛盾升级,小饶把水泼向了在场的副乡长王梅。
  金奇:小饶的二叔一直在骂,小饶一盆水泼向车上的王梅,王梅被淋湿后就下车和她们理论,被小饶两姐妹以及她的婶婶上去就打,在场的乡干部就向派出所报案。
  11点30分左右,民警给小饶戴上手铐,上了现场出警的非制式警车,金奇说,从事发地到上车的距离不足8米,之后就去了派出所。
  金奇:发现小饶是未成年人,立即为其解除手铐,按规定就通知了她的监护人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时间大约是15分钟左右,在调查过程中,两姊妹也认识到辱骂和殴打他人的错误行为,小饶的父亲承诺对子女进行教育。
  称上手铐工作方式源于经验和惯性
  金奇告诉记者,当天下午5点半,小饶的父亲又带着孩子到派出所写下了书面保证,并承诺向王梅副乡长赔礼道歉,承担相关责任并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采访过程中,金奇乡长反复在说,“当时现场比较乱”,没机会问具体年龄,手铐确实戴了,没有游街。
  金奇:现场比较乱,作为公安的执法干警,也没有时间问,你多少岁,游街肯定没有。至于上手铐这事儿呢,现场比较乱,他们也不知道是不是未成年人,看上去(小饶)比我们的女副乡长还要胖一些,当时根本不知道她的年龄。
  不知道年龄,就能直接上手铐吗?当乡长四年,也曾有过带队整治违规摊点的经验,上手铐此种工作方式正是源于经验和惯性。
  记者:对成年人,你们觉得情况比较乱,喊派出所来控制局面,这个经验有,是吗?
  金奇:对,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记者:当时的处理方式就是直接上手铐,以前也是这么处理的,这次因为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未成年,所以也就按照这个惯例来处理了,是这样吗?
  金奇:嗯,对。
  乡党委书记和一民警被停职调查
  当事的另一方,小饶及他的亲属,在他们口中,3月30号的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哪些细节激化了矛盾,小饶戴了手铐到底有没有被游街?昨天,记者一直在试图联系小饶的父亲,电话一直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
  事件曝光后,赫章县27号已经成立工作组进驻可乐乡,目前,可乐乡党委书记袁泽泓、派出所民警陈松被停职接受调查。
  工作组组长、赫章县委副书记游新建:现在主要是对网络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问题涉及到的乡党委书记还有公安干警,为了配合调查工作,已经停职接受调查。
  专家:处置行为应考虑未成年人权益
  事件的调查还在进行,但未成年人被戴上了手铐,却是事实。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研究院名誉院长陆士帧教授认为,假设小饶真有过错,处置方法也应该和成人有所区别。
  陆士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大块,相应的几个保护当中,强调司法保护。就是对有过错的未成年人,在审理和处置过程中,和成人有很多区别,保密原则、单设法庭等等。孩子即便他有过错,整个处置过错中,还是要保护孩子的权益,尽可能减小对孩子以后生活的影响。
  可乐乡乡长金奇接受采访时也在强调,事发当时,派出所干警压根没看出来小饶的年龄,才会有之后的处置行为。在陆士帧教授看来,公安干警也好,乡镇领导也好,可能心里根本没有执法对象会是未成年人这根弦。
  陆士帧:只不过后来爆发了以后引起了别人的注意,反弹这个事情,他会想那我没看出来,但是如果用老百姓的话,他压根没准备看他是不是未成年,没有基本的准备去判断的意识和想法,我觉得就很容易产生侵犯未成年的事情。
  在金奇口中,整治违法占道经营,遇到抵制、矛盾或者纠纷,用“手铐”解决问题,并非第一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王太元教授分析,“手铐”用在警察现场执法控制当事人危险行为的过程中,关键要看事件本身,以及使用手铐的对象。
  王太元:现场的混乱引发了纠纷冲突,这种情况下警方采取强制手段约束当事人的危险行为无可厚非。关键一个是是不是该用手铐,第二个是被强制对象他实施了多大程度的暴力行为,在采取的时候就有另外一个问题,对象是不是成年人。
  具体到这起事件,王太元强调,首先还是用弄清楚当事人的暴力行为多大程度上影响甚至伤害了执法者,事实真相才是判断的依据。调查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 方亮 刘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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