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李×仁欺行霸市犯罪团伙案件。此前,兴宁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仁、罗×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和十一年,并各处罚金220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分获相应刑期。
2011年4月5日,经刘×标、伍×森等人引荐,陈×福与兴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由陈×福将其位于城南205国道侧的一块面积为5410.3平方米的土地以3568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李×仁、罗×辉得知后,威胁、恐吓陈×福和伍×森,要其将土地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他们公司。期间,介绍人刘×胜等人亦受到威胁、恐吓。刘×胜位于兴宁市兴南大道的比亚迪4S店的门店玻璃被人用石块砸中。刘×标住家财物遭毁坏。陈×福不得不答应把该5410.3平方米的土地以3000元/平方米的低价转让给李×仁的兴宁市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9日,罗×辉与曾某合股投资登记注册成立了天×公司,由罗×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某任公司监事。同年10月3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仁、罗×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各占50%的股份,由罗×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李×仁任公司监事。以高额利率(10‰至30‰)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至2011年4月,李×仁、罗×辉先后单独或一起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967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偿还借款本金、借贷他人、支付高额利息等。
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李×仁、罗×辉先后将天×公司资金1052万元以高额利率(20‰至80‰)发放高息贷款分别给陈×联、刘×光等人,从中非法牟利共504800元。
李×仁还指使罗×龙纠集曾×文、周×鹏等人携带1支自制火药枪,枪击刘×标的住家,将刘×标住家的钢化玻璃、铝合金窗户及大理石墙面毁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财物价值7640元。(石天泉 曾志仁 何旭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