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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接前物业费该谁埋单?业主被要求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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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1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业主购买新房后,一开始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后,却被要求付清交接前的物业服务费。那么,房屋物业费该从何时计收?蕉岭的陈小姐因此与房产商产生了纠纷。
  2008年9月,陈小姐在当地某楼盘买了套房,当时房屋未建成还不能交付。至2009年4月房产证办好后,陈小姐因忙于他事,且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所以一直没有去交接房。直至2011年9月,陈小姐要求拿回钥匙装修新房时,开发商称住房钥匙已转至物业公司,要去物业公司交接房。而物业公司则要求她交清自2008年11月楼房建成至交接房时的物业费后,才能办理交房手续。陈小姐并不买账,一直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交涉,至今年4月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决定,陈小姐交纳2011年1月至2012年4 月的物业服务费1160元即可,但陈小姐仍不接受。
  陈小姐认为,开发商不按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也未按交易合同书面告知她办理交房手续,在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私自将住房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并要求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合理。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则认为,该住房2008年10月底已建成,陈小姐却不来交接房,导致一直空置。2010年9月,该公司为打击炒房者,针对购房后长期空置、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制定了对空置房业主从楼房建成开始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因楼盘空置住房较多,该公司当时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了所有空置房业主。该公司也是按规定向陈小姐收取空置房物业费。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陈小姐向蕉岭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陈小姐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消委会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房手续,物业服务费应从交接房后开始交纳,交接房前的物业服务费与陈小姐无关;同时,要求房产商完善住房交接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定,以免再发生类似纠纷。经调解沟通,房产商表示接受消委会的调解意见,陈小姐可随时办理交接房手续。(李晓荣 汤宜频 钟智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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