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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城出台物业费停车费新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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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1: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性质特点不同,物业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停车费与物业费分离管理,停车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报讯 记者从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从3月1日起,梅州市城区(含梅县新县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小区停车费开始执行新标准,已经试行一年的《关于制定梅州市城区物业(住宅)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按照新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费则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
  据了解,《关于制定梅州市城区物业(住宅)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试行一年来,得到了市民和企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试行期间收集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分别发出 《关于公布梅州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这两项收费进行了调整。
  物业费分两种情形
  据介绍,调整后的物业费新标准分为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情况。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 (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企业根据核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在指导价范围内可上下浮动20%,并到属地物价部门备案。
  梅州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依据服务水平与服务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分为四类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小区具体类别由梅江区、梅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按属地管理权限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类:电梯房0.8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5元/月·平方米。
  二类:电梯房0.7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45元/月·平方米。
  三类:电梯房0.6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4元/月·平方米。
  四类:电梯房0.5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35元/月·平方米。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小区内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同类非电梯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平方米计收。收取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外重复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另外,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大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做好服务,协调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投诉。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管理及其收费有争议时,可向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停车费与物业费分离管理
  据介绍,依据新标准,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与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分离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如下表),具体由业主与经营者在指导价范围内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可共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到属地物价部门备案。
  (刘遐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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