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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打印本页]

作者: 蜂蜜柚子    时间: 2014/8/12 21:50
标题: 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发现出纳贪污,校长敢于检举却得到纪委保护:
    梅州兴宁山区学校,2012年年终审账,校长发现出纳贪污劣行明显:仅几天时间涂改单据私吞公款数额就达上万元!经行政人员集体讨论,上报教育局有关领导,局里要校长提供证据。经过几月的明查,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再次提请教育局处理及请求调离无果的情况下,上报兴宁市纪委处理,最后得到纪委保护主义般从简从轻的处理结果。
真实贪污犯恶劣举报,检察机关徇私舞弊、违法办案:
    贪污出纳不知悔改,联合其他财会人员为虎作伥:为报复校长,挟着几年的行政账本找到其亲戚到兴宁检察院恶劣举报。
    2013年7月20日,校长接到兴宁市教育局监察股传唤,于当日11时55分准时到场,直到晚上23时左右被带往兴宁检察院。经过四天三夜车轮式的审问,在得不到休息、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在办案人员的“提示”(签完就可以走了)下,违心地签下了所有单据。“数额不怕大,只要认罪快”、“这些单据有经手人、证明人,不会定其他罪名的,只认受贿”——检察院办案人员当时是这样引诱的。
校长依法澄清案情,检察机关违规诉讼、强加罪名:
    2013年9月30日,检察院以“受贿53300元,非法所得148570元”将校长控诉至兴宁人民法院。法院传票给被告将于10月28日开庭审理,当时还按法院规定缴交了6万元的保证金。被告于10月14日咨询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刘律师,10月23日,该律师根据被告讲述的案情发现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有部分证据不实:卷宗中7月20日被告供述的证词实际形成于7月23日。律师根据被告的情况详述及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证明于10月24日提请法院排除非真实证据。同日下午,检察院侦查机关马上致电命令被告即刻到检察院办理重新立案手续。被告赶至检察院后被要求再次详细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一再强调只收受了3万元的贿赂并无其他,并且表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多次致信予检察院请求再次调查,检察院一概置之不理,要求被告隔天9时准时赶到检察院,并于隔天下午6时将被告带往当地看守所拘押。
    同日,检察院方面的领导借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施压、违规撤诉,撤诉后命令原班侦查人员于当日深夜便进行违法审讯,逼迫被告自认其罪。办案人员大声喝斥被告:校长处理出纳导致如今下场属自食其果,妄想澄清案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历史证明,只有大臣认罪哪有皇帝认错的道理?!还命令其写下“不准再请刘律师辩护”的保证书。
    隐瞒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的材料:检察院公诉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还将被告“被翻供”这一关键环节完全抹除,试图隐瞒其违规诉讼的真相: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未被移交至审理法院,如此才能导致检察院的违规撤诉变得“合法合规”。
    天啊!现在是法治社会,还有百姓说话的权力吗?如此荒谬野蛮的办案作风到底逼供了多少被冤枉的嫌犯?真正的贪污出纳有官员亲戚保护能逍遥法外,而为了学校集体利益的校长却要蒙冤服刑、被迫自认其罪。
    欲澄清冤情,走省过市却处处受阻。无奈去信予检察院质问,虽得到了检察长重视,并指派控诉科及反贪局相关领导作当面回复。但对信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却极其含糊且理由牵强:
    1、第一封起诉书中认定的内容居然是合法的,且我方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为何不作相关说明便进行撤诉?
    检方回答:是因为发现有部分证据尚未取证及有相关证据发生变化,且为了给被告自首情节才先行撤诉。
    首先,在撤诉后的第二封起诉书中并未给予被告自首情节,反而建议从重量刑。其次,我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属实事求是,检方却要定性为“翻供”!28日即要开庭审理,25日就被检方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撤诉、重新立案。倘若执法人员真能公平公正办案,就不会出现要求被告将7月23日的证据倒签至7月20日的情况。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发现错证、被告不敢说出实话,就不会有贪污之说?就不会出现将原本认定为“非法所得”的款项全部恶意强加为“贪污”?这其中难道不是检察院徇私舞弊、胡乱控诉吗?!
    2、检察院办案人员有何权力要求被告写不再聘请某律师辩护的保证书?且还要求该律师楼的主任命令该律师不准再接这个案子?
    3、可以说被告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过有贪污之行,判决书中却说被告多次供述,这难道不是检方强迫自认其罪、重中惩罚,怕其揭露检方违法办案的真相?审理法院这样的判决也绝难服人心!
    4、2014年7月10日,坪洋中心小学开学期末结束会议时,杨清泉校长转达检察院罗副检察长的指令:全体教师不准上网查看、评论有关帖子,否则开除他们的公职?倘若罗副检察长不是做贼心虚,怎会怕别人发表评论?他又有何权力限制别人的言论自由?这难道不是检察院罗副检察长滥用职权、借机恐吓知情者、有意保护相关伪供人员的阴谋?!
    走省过市,多次举报真正贪污出纳的证据最终都被打回当地检察院,没有得到真实的答复,明显是检方及纪委互推责任。检察院要我向纪委反映,纪委同志却说检方未将此案移交给其。再问检方人员,却得到了如此野蛮的答复:“纪委比检察院大,这个案子纪委不移交过来,检察院就不能上法论刑”!
    当今社会,不管办案人员用何种手段欺压弱者,都不能阻挡百姓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为学校集体利益努力奉献的校长现已蒙冤服刑,而真正的贪污出纳杨贵祥现在却因有官员亲戚保护而逍遥法外,这是何等的不公平!!望有关执法人员公平办案,将罪行确凿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及包庇罪犯的失职会计尽早绳之以法,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
    被告之妻,实话实说,告白天下!




补充内容 (2014/8/20 15:59):
相关猛料,烦请移步以下区域:
第6页-51楼、第7页-67楼、第8页-77楼、第10页-91楼、第11页-107楼、108楼、110楼...(持续更新中)

作者: 新的兴宁    时间: 2014/8/12 22:11
公检法很多都是无人管的疯狗!
作者: 兴宁人MM    时间: 2014/8/12 22:42
这个校长说了一句实话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可见兴宁执法人员的权力有多大啊?
作者: zdh    时间: 2014/8/13 09:51
支持楼主:当今社会,不管办案人员用何种手段欺压弱者,都不能阻挡百姓维护其合法的权利。
作者: 热浪空气能    时间: 2014/8/13 09:56
支持公平正义!
作者: 兴宁无公平    时间: 2014/8/13 22:14
这事早有耳闻,该校长确实够冤!本来好好的一个人,只因敢于站出来处理贪污下属就被其打击报复成这样!兴宁真不是一个能说法的地方!
作者: 兴宁人MM    时间: 2014/8/13 22:17
出纳贪污-涂改单据-豪赌成瘾-一律无罪,为人师表拿着工资人面兽心不用上课-逍遥法外仍祸害祖国的花朵,校长处理遭其打击报复,蒙冤服刑,得罪检察院,引诱证人,推卸责任,一致证言,惊人相同,伪供证据,官戚相护,可怜校长,不自量力
作者: 兴宁人MM    时间: 2014/8/13 22:22
出纳贪污-涂改单据-豪赌成瘾-一律无罪,为人师表拿着工资人面兽心不用上课-逍遥法外仍祸害祖国的花朵,校长处理遭其打击报复,蒙冤服刑,得罪检察院,引诱证人,推卸责任,一致证言,惊人相同,伪供证据,官戚相护,可怜校长,不自量力
作者: a0007    时间: 2014/8/14 09:09
不相信,公检法,他们只是被人利用的工具,想打难就打谁,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
作者: 青天123    时间: 2014/8/14 10:12
楼主:如果你说的是事实,支持你,有理走天下,上中央南方都市台去报料,不要在本地电台,因本地山高皇帝远。
作者: 青天123    时间: 2014/8/14 10:13
回贴都不通过吗?

补充内容 (2014/8/14 10:17):
奇怪真是奇怪,发表看法都不行。
作者: poi    时间: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被公安机关当场逮到罚款十多万元。有案底可查。她说的话会有人信吗?
作者: 兴宁二逼    时间: 2014/8/14 12:26
大玍里,做事不小心
作者: 恨狗    时间: 2014/8/14 13:32
如果真有冤屈,有很多渠道可以申诉,媒体,省信访办,如果真有冤屈,就有腐败交易的可能,准备证据,当事人与法院领导的亲戚关系...先去梅州纪委,此案最大的可能是校长贪污确定,但判决过重,以及某人“漏网”了。
作者: 兴宁12345    时间: 2014/8/14 14:20
校长行的正,坐得直;身正不怕影子歪。我相信校长一定是被冤枉的!!!!

作者: 8426gfd    时间: 2014/8/14 19:07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胡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朋友\公检法部门的某长是其兄弟,在兴宁就没有他办不了的事情。
作者: 8426gfd    时间: 2014/8/14 19:50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狂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兄弟、公检法的某长是其朋友;在兴宁就没有他办不了的事情。

作者: 8426gfd    时间: 2014/8/14 19:52
这个呆嘛也真是可怜,被“两条疯狗”当枪使?到处乱吠。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4 20:44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仇人“见面”,分外眼红。这个帖子真是戳中了该疯狗的痛处,连此等弱智的话都说得出来!未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小心检察长真的革了你的职!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4 20:47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2
这个呆嘛也真是可怜,被“两条疯狗”当枪使?到处乱吠。

到处乱吠的恶狗究竟是谁,大家心知肚明!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4 20:54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0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狂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兄弟、公检法的某长是其朋友;在兴宁 ...

善者以理服人,恶者才会靠这种下三滥的手段,通过诋毁他人来转移注意力、掩盖自身的丑恶!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4 21:04
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倘若真未做亏心之事,尽可不必理会。试想:一个是靠涂改单据、真正将公款装入自己口袋的卑劣出纳,检举后“毫发无损”且“不用上班照样领薪”;一个则是为了学校努力创强、不辞辛苦的好校长,如今却被害得蒙冤入狱!兴宁的法理环境怎会变成这样?!

作者: 牧鹰人    时间: 2014/8/14 21:49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0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狂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兄弟、公检法的某长是其朋友;在兴宁 ...

谁喝酒不吹牛  你个傻的     

作者: 兴宁二逼    时间: 2014/8/14 21:52
切记话多伤人。
作者: 牧鹰人    时间: 2014/8/14 21:53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4 21:04
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倘若真未做亏心之事,尽可不必理会。试想:一个是靠涂改单据、真正将公款装入自己 ...

那些迟早会被一窝端的

作者: 牧鹰人    时间: 2014/8/14 21:55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搞人身攻击 你也是阴险之人

作者: 虎落坪洋    时间: 2014/8/14 22:04
呵呵。只能用“呵呵”两字来笑对这个学校。一个偏僻的乡镇小学竟闹出如此场面堪比宫斗剧的事情,真是人心难测啊!
总结一下:人善,就会被狗欺。

作者: 神州有青天    时间: 2014/8/14 22:15
没有绝对的好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
作者: xiaopingguo123    时间: 2014/8/14 22:55
如果真有此事,希望能还人家一个清白,起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重新审理。。

作者: 小女神    时间: 2014/8/14 23:30
现在的人都这样,官官相互,官官帮,没多少人是光明正大的,官场上的人在坏都是因为背后有个更大的帮手,这件事情就应该让更多人知道,这社会是有王法的,贪官贪的了一时,贪不了一辈子,这世界上是有报应的,坏事做多的人,总是怕鬼
作者: 小女神    时间: 2014/8/14 23:30
现在的人都这样,官官相互,官官帮,没多少人是光明正大的,官场上的人在坏都是因为背后有个更大的帮手,这件事情就应该让更多人知道,这社会是有王法的,贪官贪的了一时,贪不了一辈子,这世界上是有报应的,坏事做多的人,总是怕鬼
作者: zhengyi    时间: 2014/8/14 23:36
希望正义和公理能早日实现,国家领导不是白吃饭的
作者: 小橘子    时间: 2014/8/15 08:17
侦查人员,证据显错,律师指正,被告澄清,实话实说,强加罪名,法律何在?
作者: 小橘子    时间: 2014/8/15 08:17
侦查人员,证据显错,律师指正,被告澄清,实话实说,强加罪名,法律何在?
作者: 兴宁二逼    时间: 2014/8/15 08:57
干群关系搞不好,校长亦要坐槛牢。
作者: 兴宁二逼    时间: 2014/8/15 09:03
干群关系鱼水之情
作者: 兴宁二逼    时间: 2014/8/15 09:04
鱼水之情不是水火不容
作者: xiao琴    时间: 2014/8/15 10:39
有严打的工作小组下来可以再举报  连根拔起
作者: 小橘子    时间: 2014/8/15 10:40
官字两个口,有他说,没你说……
作者: 小橘子    时间: 2014/8/15 10:40
官字两个口,有他说,没你说……
作者: 你想怎样    时间: 2014/8/15 11:00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楼主有 点小激动喔!先冷静冷静!!!首先看看自己说了什么, 然后再想想自己到底在干什么!?
你这样目的明确地转移话题岂不是想说明自己是傻子吗?别有用心!?
PS:其他楼主都以为疯狗来了,唉~




作者: 1111111    时间: 2014/8/15 11:11
现在的人都这样,官官相互,官官帮,没多少人是光明正大的,官场上的人在坏都是因为背后有个更大的帮手,这件事情就应该让更多人知道,这社会是有王法的,贪官贪的了一时,贪不了一辈子,这世界上是有报应的,坏事做多的人,总是怕鬼
作者: 1111111    时间: 2014/8/15 11:13
这个社会现状是有多黑暗,官官相护,贪污腐败,好人被冤枉,真正贪赃枉法的人却逍遥法外,确实令人心寒!!!!!!!!
作者: 你想怎样    时间: 2014/8/15 11:34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07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胡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朋友\公检法部门的某长是其兄弟,在兴宁 ...

看来你酒量不错啊!经常去吧~
唉,你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呀!我也认识这位校长,他是一个尽心尽力为百姓服务,尽职尽责地为人民。而这份难得的爱,你们竟然这种想法!难怪陶渊明发出"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的感慨啊!

作者: 管理员123    时间: 2014/8/15 11:45
这类文章发在这里的效用不大,但也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某些领导的注意吧!让真实的贪污犯和违法的检察机关原形毕露!
作者: 小橘子    时间: 2014/8/15 14:19
冤案太多,6月飞雪,今年的6月飞冰……
作者: 小橘子    时间: 2014/8/15 14:19
冤案太多,6月飞雪,今年的6月飞冰……
作者: zhongyinghong12    时间: 2014/8/15 15:21
试问,如查出纳、会计那些没有得到好处,他能让校长一人全部进口袋吗?建议公检法要重新彻查,特别是出纳。
作者: 兴宁省直管    时间: 2014/8/15 19:03
兴宁的政法部门太恐怖了!
作者: 红妹妹    时间: 2014/8/15 20:02
这个事情校长,出纳,会计,都脱不了关系...
作者: 蜂蜜柚子    时间: 2014/8/15 20:03
检察院徇私舞弊的证据一:第一封起诉书中只认受贿,其余均为非法所得;



作者: 红妹妹    时间: 2014/8/15 20:06
由楼主发表经手人,证明人也要负责的...检察院和法院内部操作违规违法...
作者: 红妹妹    时间: 2014/8/15 20:06
由楼主发表经手人,证明人也要负责的...检察院和法院内部操作违规违法...
作者: 龟仙人    时间: 2014/8/15 20:19
呼吁法制社会,还我公平正义。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5 21:11
检察院违法到底该由谁来“检察”?检察院里边的“人民监督员”全是虚设的吗?

作者: 小何点灯    时间: 2014/8/15 22:28
今日一线
作者: 老深圳    时间: 2014/8/15 23:00
哪里的校长?
作者: lawyers158    时间: 2014/8/16 10:26
支持公平正义,百姓的利益不容侵犯
作者: hjgh    时间: 2014/8/16 11:38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07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胡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朋友\公检法部门的某长是其兄弟,在兴宁 ...

可耻之人,篡位毁灭,想激怒楼主,转移话题,自认疯狗,

作者: 黄书记    时间: 2014/8/16 14:57
建议纪检部门对兴宁检察院好好调查一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猫腻
作者: 黄书记    时间: 2014/8/16 14:57
建议纪检部门对兴宁检察院好好调查一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猫腻
作者: 倚栏听雨    时间: 2014/8/16 15:00
山高皇帝远,弱肉強食!
作者: 星云流缘    时间: 2014/8/16 16:39
支持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 星云流缘    时间: 2014/8/16 16:39
支持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 蜂蜜柚子    时间: 2014/8/17 08:38
证据二:检察院起诉后,被告咨询律师,律师根据被告讲发现检察院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见出示,明显是检察院串通法院想极力抹除被告“被翻供”这一关键环节:



作者: 百姓心声0    时间: 2014/8/17 15:46
涂改单据出纳逍遥法外,学校利益校长蒙冤服刑,执法人员明显官僚相互,打击正义,欺压百姓,公平何在?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权利出轨,XX律师隐瞒真相,法律何在?? 执法人员首先错证不改,被告澄清指出,反若检查恼怒,强加罪名,强迫自证,身理何在??
作者: rrll    时间: 2014/8/17 17:04
叶塘中心小学的校长却是应该去查查一查的。纪委查他。姓谢的。
作者: hjgh    时间: 2014/8/17 17:52
真正的贪污出纳有官戚保护,逍遥法外。学校开支的校长反而蒙冤服刑,冤假错案难以服人。执法人员首先错证,律师指出,被告澄清,干涉律师,执法欺压,害人一生。当今社会,历史年代,真相的黑白,自有公道。

作者: 兴宁人MM    时间: 2014/8/17 20:17
兴宁是人情大于法律
作者: 绿豆粥    时间: 2014/8/17 20:20
严查严办····
作者: 管理员123    时间: 2014/8/18 12:29
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见出示?这不是摆明了检察院就是要专门坑害被告吗?!当今社会这样的暗箱操作都还有!这个案子必须重审!
作者: hjgh    时间: 2014/8/18 19:21
当今社会,官官相护,哪有百姓伸冤之地
作者: 钟强    时间: 2014/8/18 19:32
校长实在是冤枉
作者: 钟强    时间: 2014/8/18 19:35
真真的贪污出纳还在逍遥法外
作者: 蜂蜜柚子    时间: 2014/8/18 21:16
检察院违规诉讼的证据三:即在存有非法取证情况下,不作任何相关说明便违法撤诉后(审理法院居然也照着检察院的违法路子走),任用原班侦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得出的第二封起诉书:将第一封起诉书中所谓的非法收入更是直接“冠名”为“贪污所得”!且对为何退回侦查只字不提!




作者: 兴宁人MM    时间: 2014/8/18 21:27

十分冤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8 22:52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校长“被贪污犯”的事情经过:
1、发现出纳贪污罪行严重,校长检举至纪委却得到官僚保护;
2、贪污出纳打击报复,挟账本、找亲戚为虎作伥、恶劣举报;
3、检察院违法办案:恶意审讯,引诱逼迫校长违心地自认其罪;
4、首次起诉仅以受贿论处,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却被定性为“翻供”;
5、要求校长不准再请该律师辩护,检察院违法撤诉、野蛮办案;
6、任用原班侦查人员违法补充侦查,检察院再次引诱证人进行伪供;
7、伪供证词一致指证校长贪污,检察院不择手段、强加贪污之罪;
8、审理法院仅凭书面证词即认可检察控诉内容,不准证人出庭作证;
9、校长从未承认贪污,法院却硬是说其多次供述,板上加钉;
10、一审被判十一年,二审驳回改判七年,此中可见定有更多违法内幕!






作者: 管理员123    时间: 2014/8/18 23:00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8 22:52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校长“被贪污犯”的事情经过:
1、发现出纳贪污罪行严重,校长检举至纪委却得到官僚保护 ...

原来如此!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检察院串通法院一起办的冤假错案!
没想到兴宁的司法系统还是如此之黑,真的需要加强惩戒啊!


作者: 颠三倒四    时间: 2014/8/19 02:16
梅州市委书记和纪委书记都换了,您可以拿材料去见他们。新官上任三把火嘛!
作者: 颠三倒四    时间: 2014/8/19 02:20
钟校长确是好人,很愿意帮人。钟夫人,支持您!
作者: 蛋挞王子    时间: 2014/8/19 04:42
巡视组现在这么猛,向他们爆料这些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者官官相护。
作者: 倚栏听雨    时间: 2014/8/19 05:17
让廉政风暴吹进梅州大地吧!
作者: 红妹妹    时间: 2014/8/19 07:14
兴宁太腐败了
作者: xiaopingguo123    时间: 2014/8/19 10:15
早听说兴宁政法很黑,没想到黑的那么离谱
作者: zdh    时间: 2014/8/19 12:29
向梅州市新书记反映,冤案平反。
作者: waxnfz    时间: 2014/8/19 12:29
二审七年,能说没罪吗?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9 12:55
看完该校长“被贪污犯”的经过,再来总结下这个学校发生的种种“荒谬”:
1、毫无师德的出纳任职十几年,恶劣涂改单据,仅几天就敢私吞上万元!
2、时任会计的原副校长早已发现出纳贪污,却知情不报、有意包庇;
3、贪污出纳涂改漏洞明显终被校长发现,经纪委从轻处理后仍留公职;
4、校长反遭恶劣举报后,贪污出纳即被原副校长调回学校,挂职领薪;
5、为防校长案子反弹,原副校长与人合谋、伪造证词,对校长落井下石;
6、原副校长成功篡位后,封官许愿、用人唯亲,众教师敢怒不敢言!
7、现任校长狐假虎威:借罗副检察长之名严令禁止学校老师上A8浏览、评论!


作者: 管理员123    时间: 2014/8/19 13:00
据说这是一个连“今日一线”都不敢报道的猛料!A8有容乃大!
不能让这帖子沉了,必须顶上去!让兴宁网民都看到如今这黑暗的法治!
作者: 蜂蜜柚子    时间: 2014/8/19 13:09
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校长在7月20日当天并未供述任何内容,而检察院却要求被告将7月23的供述内容倒签至7月20日。被告就此点不实证据向法院提交排除申请,却被检察机关定性为“翻供”。这些证据材料在此后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未出示,再次表明检察院企图隐瞒其违法撤诉、违规诉讼的事实!



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时间: 2014/8/19 13:18
waxnfz 发表于 2014/8/19 12:29
二审七年,能说没罪吗?

检察机关恶劣地把证据材料做成一条不可逆的死链,法院审理又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且只采信检察机关的书面证词,对被告的辩护一概不理。官官相护,司法无法,你说能这么容易脱罪平反吗?

作者: 牧鹰人    时间: 2014/8/19 15:16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8 23:00
原来如此!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检察院串通法院一起办的冤假错案!
没想到兴宁的司法系统还是如此之黑,真 ...

早有耳闻了 有巡视小组来兴宁就好了

作者: HSP897570    时间: 2014/8/19 15:31
建议投稿去法制报纸媒体等
作者: HSP897570    时间: 2014/8/19 15:50
支持重查彻查
作者: 773995494    时间: 2014/8/19 15:57
表示同情
作者: 下井苍雄    时间: 2014/8/19 16:44
看过后义愤填膺
作者: 管理员123    时间: 2014/8/19 16:59
检察院违法办案的例子确实不在少数,但像这么串通起来坑害被告的实在令人费解!该校长的教龄少说也有30几年,担任校长期间对该学校的教学坏境改造也确实做出了一定贡献,尤其是为了募集改造工程款项到处拜访乡贤,如今却换来了这样的下场!而真正将公款转入自己口袋的贪污出纳在迫害校长后却过上了不用上班照常领薪的逍遥生活,这样的对比,公平吗?!
作者: 老将军    时间: 2014/8/19 18:22
检察院的也有贪官,他们又谁来查呢?
作者: WSXNR123    时间: 2014/8/19 18:43
为人不师表,唉...无语
作者: hjgh    时间: 2014/8/19 19:02
检察院要加害这个校长,也不能害他一生...这个校长实在冤枉
作者: hjgh    时间: 2014/8/19 19:07
执法人员权力再大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首先执法人员错在先,校长只是实话实说。。。你们就强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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