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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七旬老妇失火烧山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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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0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兴宁法院根据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宣判梅州首例 75 周岁老人犯罪案,并深入到案发地区开庭审理,75 周岁的被告人杨某因失火烧山获轻判。

  去年12月31日上午,杨某到兴宁市罗浮镇东星村一山边割草,后感觉冷,就在旁边拾一些杂草用火机点燃取暖,不料引燃山火,烧毁林木面积达52.3 公顷,造成经济损失223350 元的严重后果,按以往刑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此过失犯罪行为量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今年5月6日,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疏忽大意失火烧毁山林,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杨某已年满75周岁,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刑罚。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作了特殊保护: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刘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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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1:44 | 只看该作者
额,“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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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8:11 | 只看该作者
山林防火宣传不到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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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2:45 | 只看该作者
火烧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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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5:23 | 只看该作者
75了还要上山做食,我觉得老人还不如去坐牢,吃政府几天公家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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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9:38 | 只看该作者
那希望政府对老人家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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