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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4·12”暴力视频事件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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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1: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兴宁法院对曾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4·12”暴力视频事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邓×波有期徒刑3年、王×娜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刘×霞(另处理)商定去教训与李某有矛盾的张某(女,15岁,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于是叫来被告人王×娜及赖×丹、温×婷、朱×静、黄×冰、肖×萍、杨某(均另处理)一起去到某中学门口等候。黄×冰、朱×静又分别叫被告人邓×波和吴×东(另处理)两人骑摩托车到该中学,并将要去殴打张某一事告诉他们。张某放学行至学校操场时,被李某等人拦下并强行带上摩托车载至管岭小学操场。途中,邓×波叫王×杰(另处理)骑摩托车一同前往。在操场上,李某等9名女子围住张某对其拳打脚踢,邓×波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拍摄。刘×霞、黄×冰等人逼张某跪在地上向李某道歉,然后继续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霞提出把张某的衣服剥掉,王×娜按住张某的双手后,刘×霞、温×婷等人强行脱下张某的衣服,并用脚乱踢张某裸露的身体,对其进行猥亵、侮辱。张某极力挣扎,但其他人仍继续对张某进行殴打。后邓×波把所拍的视频拷贝到电脑上,然后上传到互联网上其QQ 空间,刘×霞等人又从邓×波的QQ 空间转载,致使张某全身裸露被殴打的视频在互联网上被互相转载、点击,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刘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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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4:39 | 只看该作者
判得太轻了,应该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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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21:2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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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21:32 | 只看该作者
判得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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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06:40 | 只看该作者
判十年也不够洗清那些人渣带给兴宁的臭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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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1:07 | 只看该作者
判得太轻了 ,这样的人枪毙算了。听说这个受害者女孩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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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21:45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把几个主犯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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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23:11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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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23:12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七条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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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23:14 | 只看该作者
好似没有列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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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00:3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是用来统治弱势群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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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4:49 | 只看该作者
判得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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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0:2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社会大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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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2:56 | 只看该作者
我感觉也是要下猛药,不然这社会真的会变态的,想想如果自己至亲的人有这样的遭遇,真的会变成恐怖份子,报复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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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3:3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给予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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