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本报讯 (记者赖运香)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加强客家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客家文化特色。《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实验区涵盖梅州市行政区域全境,划定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和大埔县为重点保护区域,蕉岭县、平远县、五华县、丰顺县为一般保护区域。 《办法》明确了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办法》规定,建设管理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领导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建立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要对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建立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要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要对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要对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要对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创新;要有计划地对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培训;要加强区域非遗的保护,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客属地区等的交流合作;要根据传习需要设立非遗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的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或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资格。 《办法》明确了客家文化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规定,要成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工作;要通过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要通过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扶持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品牌创建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要通过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培育和优化文化生态。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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