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反映的永和镇蓝排村虎形经济合作社征地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你反映的征地范围属于我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我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兴市府〔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阳光征地”。这个批次用地的报批材料于2015年5月组织上报,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2015年9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52号),同意征收这个批次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永和镇属于我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确定的九类地区类别,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一)水田按其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67.6元/亩的18.5倍给予补偿(含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9倍、青苗补偿费0.5倍),合计29000元/亩;(二)旱地按其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381.27元/亩的16.5倍给予补偿(含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9倍、青苗补偿费0.5倍),合计22790元/亩;(三)鱼塘按其邻近水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67.6元/亩的19倍给予补偿(含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9倍、鱼苗补偿费1倍),合计31000元/亩;(四)园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补偿,合计17000元/亩;(五)林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补偿,合计8100元/亩;(六)其它农用地按临近旱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381.27元/亩的16倍给予补偿(含土地补偿费7倍、安置补助费9倍),合计22100元/亩;(七)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水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67.6元/亩的9倍给予补偿,合计15676元/亩;(八)未利用地按邻近水田的土地补偿费的50%给予补偿,合计6800元/亩。各地类的补偿标准均为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倍数、最高值,充分体现了兴宁市委、市政府充分让利于民、让农民在征地中得到最大实惠的征地政策。 该项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城乡规划,开发用途为住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征地批准后,我市及时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规定做好“两公告一登记”等批后实施工作,于2015年9月30日发布了这个批次的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兴宁市政务信息网发布了征地公告,并在征地所在村组张贴了公告、批复及征地红线四至范围图,将补偿安置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信息公开告知,确保了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征地方案征求意见后,我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兴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征地。 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将采用多种途径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一是将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名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二是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排15%比例的留用地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三是给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在册农业人口落实基本养老保障。此外,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必将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并大力推荐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录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出路,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经调查核实,这两个批次用地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过程公开、透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按规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的。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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