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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6/10/2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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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反映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经我局会同罗浮镇计生办调查了解回复如下:
你是罗浮镇浮中村的户籍人口,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98X,属农业户口,于2014年5月与刘*新(男,身份证号码441425198*****994,户籍地址为兴宁市罗浮镇塘社村,属农业户口)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2月2日生育第一孩,男,取名为刘*宇,于2013年7月20日生育第二孩,女,取名为刘*涵。你们夫妻双方所生育第一孩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属非婚生育;第二孩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版)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属超生。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依据广东省兴宁市统计局出具的罗浮镇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你们夫妻双方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一孩18480元,第二孩35490元,共计53970元。目前我市对2016年1月1日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有疑问请与罗浮镇计生办联系,联系电话:0753-3452002。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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