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电子普通护照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申请条件1、我省常住户籍的居民;2、在我省暂(居)住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非广东户籍居民3、在我省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可以就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4、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五市户籍居民的非广东户籍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5、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五市就业或就学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6、驻地现役军人;7、在我省暂住的台湾居民;8、在我省暂住的华侨可以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办理材料
一、我省常住户籍的居民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护照换发的,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四)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五)省内居民跨地市就近办理护照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免交《居住证》;
(六)特殊情形:
1、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二、在我省暂(居)住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非广东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三、在我省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可以就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四)换发证件的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五市户籍居民的非广东户籍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本市居民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可以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本市居民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等)。 五、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提交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就业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就学人员(指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四)公安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4)符合前款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指就业就学证明);
(5)16周岁以下子女办理普通护照还需提交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
(6)可以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就业就学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等)。
六、驻地现役军人
1、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2、提交所属部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七、在我省暂住的台湾居民
(1)提交申请人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根据不同事由相应地提供材料:提交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核发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或者提交由暂住地市、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证明;或者提交申请人在台湾投资企业任职、受聘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八、在我省暂住的华侨可以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特殊情形:
非广东省户籍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身份证,但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护照相片标准
(一)照片为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照相时,申请人不应佩戴饰物或者有色眼镜(盲人除外);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三)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四)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规格:
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X33毫米; 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
申请方式
我省户籍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现役军人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应向其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不予签发护照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换发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补发情形 护照损毁、遗失和被盗的,可申请补发护照。 变更加注情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2、曾持有护照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处理时限
1、广东省户籍居民: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
2、非广东省户籍居民:受理之日起的三十日个工作日。
护照收费标准、首次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均为每本200元;普通护照加注每项20元。
急事急办
护照申请中的“急事急办”是指因紧急事务需特别加急优先处理申请事项的应急服务; (一)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护照: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的开学时间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申请手续
申请“急事急办”,除了按照正常申请手续和提供必须的证件外,并提供如下资料:
1、出国奔丧的,提供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驻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2、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供国外亲属或港澳直系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
3、前往国签发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
4、出国留学的开学通知书;
(三)急事急办办证时限
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急事急办”不另收加急费; 办理地点、时间及电话 兴宁市公安局出入境办理窗口设在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工作时间:(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753-3336110、6169220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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