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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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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它生产、运输、储存等都作出明文规定,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生产、运输、储存的。但是仍有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日前,兴宁市宁中镇一村民李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司机杨某、吕某则被罚款5万元,并没收整车烟花爆竹3053个。


12月16日凌晨三时许,兴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群众举报:宁中镇枫岭村一居民区有一个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有一大货车的烟花爆竹现正往仓库里搬放。接报后,治安管理大队立即会同市安监局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前往。果然在现场发现一辆挂外省车牌的大货车停在仓库外面,货车满载烟花爆竹,几个工人正在往仓库里搬运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工人卸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储存烟花爆竹4000多个的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司机杨某、吕某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整车烟花爆竹3053个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彭国通 温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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