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547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兴宁法院依法从重判决教唆未成年人贩毒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12 2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的曾×平刑满释放后,又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3月10日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则分别被判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曾×平于2003 年染上毒瘾,2009年8 月租下兴宁市中华街一小吃店出租房后开始贩毒。同年9 月至10 月中旬,曾×平先后共7次将9小包共0.72克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和刘某。同年10 月中旬,未成年人袁某、罗×文、罗×福等人先后来到曾×平的租住房,由曾×平为他们提供吃住和零花钱,曾×平要求他们帮助贩卖毒品。先由曾×平联系好买主,后叫袁某、罗×文、罗×福将冰毒送到指定的地点卖给吸毒人员。据查证,袁某、罗×文、罗×福先后帮助曾×平贩卖冰毒8 次共8 小包,重达0.64克。2009年10月21日20时许,曾×平、袁某、罗×文、罗×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12.88 克的冰毒及作案工具一批。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平、袁某、罗×文、罗×福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贩卖毒品,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曾×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涂样生 廖思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17110913号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1/20 13:33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