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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的精神,现将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缴纳。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分月均衡缴纳入库。
二、纳税人未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视作逾期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从2010年度起施行。原《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梅地税发〔2002〕79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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