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不少犯罪手法从现实世界转入虚拟世界。甚至有人不经意间就参与了违法犯罪的事儿。这不,在兴宁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有这个被告人就表示“本以为只是正常上班,没想到干的居然是诈骗”! 在兴宁市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坐着的7人分别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文及他的几个员工。 经依法审查查明,去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文在兴宁市的一个小区租了一套房,成立了网络直播工作室。随后,刘某文还联系了某网络直播平台,购置直播设备及电脑一批。设备购置好后,就差主播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这时刘某文想起身边的朋友及长相甜美的被告人杨某。 当时刚好没有工作的杨某听闻只需要在电脑前唱唱歌聊聊天,每月就有6000元的收入,便答应到刘某文的工作室担任主播,化名为“李晓琳”在直播间进行直播。 去年12月7日至17日,被告人刘某文又相继聘请刘某华和被告人李某兰、张某林、李某杰、李某健为键盘手。杨某告诉记者,当时以为,自己和其他直播平台的主播一样只是在网上做直播,并不知道自己接下来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直播为什么会犯法呢?原来,这个直播间人手齐全后,由被告人李某兰等人使用刘某华和赖某强提供的话术本,虚构主播“李晓琳”的个人基本信息,并以主播“李晓琳”的身份与网友进行微信聊天。 与目标客户的聊天内容是聊主播“李晓玲”在工作上一些不开心的事情,期间大约跟50个人左右聊天了好几天,并按照话术本上的内容逐步展开话题。 当然,微信聊天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被告人杨某、刘某文和刘某华在微信及微信群聊天中分别以主播、主播闺蜜、闺蜜老公等身份诱惑、鼓动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直播平台考核主播与主播间的“PK”活动等事项,诱使被害人多次充值进行刷单送礼、打赏等手段实施诈骗。 公诉人: 被告人刘某文和刘某华伙同被告人杨某使用被告人赖某强提供的诈骗话术,骗取被害人石某国人民币547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文组织被告人杨某、李某兰、张某林、李某杰、李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7名被告人都对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此外,被告人赖某强故意以微信传送诈骗话术、语言指导的方法,把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现场,不少旁听了该案的人员表示,需要多多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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