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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5月1日起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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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5 1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分类分步”平稳过渡办法,同时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比例,预计一年可减轻企业缴费成本约30亿元。
  分类分步实现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平稳过渡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广东省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简称省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期间暂维持各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不变。
  为切实减轻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通知》采取了“分类分步”平稳过渡办法: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广州、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15个市,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下调至省标准执行。另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标准的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揭阳等6个市和省本级,根据各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即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暂恢复执行本地区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逐步调整提高其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具体方案由各有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省本级过渡方案为自2022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2024年7月1日分别提高与省标准差距的30%、30%、40%);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省标准。
  明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办法
  根据《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确认的相关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对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类别发生变更的,《通知》规定其浮动费率档次在原浮动周期内维持不变,以提高操作性。
  推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工伤预防
  为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通知》规定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也就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划分为若干个浮动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由于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尚需研究制定,《通知》规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
  5月1日起一年内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比例
  为切实减轻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据测算,此项阶段降费措施将减轻企业缴费成本约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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