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77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被抓!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8/6/11 09: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有的肇事者选择及时报警抢救伤员,而有些人则逃之夭夭,一走了之,以为这样就能逃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漠视生命、不负责任的恶劣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6月4日,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成功将一名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男子抓获归案。

简要案情
2018年5月26日8时36分许,曾某华(男,44岁,兴宁市刁坊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兴宁市刁坊镇方向沿兴福路往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永泰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兴福路福兴街路口路段时,碰撞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由黄某(男,70岁,兴宁市福兴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致使电动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黄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曾某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立刻成立专案侦查组,因肇事摩托车无号牌,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侦查民警通过开展大量的工作,最终锁定肇事逃逸嫌疑人曾某华,并于6月4日将其抓获。经询问,曾某华如实供述了5月26日8时36分许,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福兴街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电动摩托车相碰撞,致使电动摩托车及骑车人倒地后逃离的事实。



目前,曾某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肇事逃逸,害人害己。警方提醒司机,发生事故后要首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切勿抱侥幸心理一逃了之,否则,将付出更大的代价,面临法律的严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9/18 19:47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