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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因恶劣天气房倒屋塌、树折桥断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报道见诸报端。不少人都会误认为,恶劣天气致房屋倒塌砸死人乃不可抗力。然而,兴宁一起围墙倒塌砸死人事件中,围墙的所有者最终被法院判定承担6成责任。 2016年6月4日下午刮起了8级大风,6点左右,兴宁宁新街道办事处某村一老屋鱼塘边有一钓鱼男子被倒塌围墙压住,群众发现后报警,经120医生现场证实受害人张某锋已经死亡。该涉案围墙兴建于2002年,属陈某与3个儿子所有,平时他们一直居住在珠海市。事发后,受害方家属认为围墙所有人应对此事故负全责,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元;陈某父子则认为事故是台风造成的,属于天灾,不应由其负责。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围墙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发当天存在大风恶劣天气,但如果围墙的所有人能够定期整修,做到防患于未然,那么围墙的倒塌是可避免的,因而被告作为围墙的所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是成年人,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在较偏僻的地点钓鱼,应当具备起码的安全防范意识,对造成的后果也有疏忽过错。最后,兴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围墙所有权人承担60%的责任,赔偿599756.14元,原告自行负担4成责任。(钟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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