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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201702280007收悉后,大坪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信件中反映的内容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养猪场场主为练某珊: 44142519*******379,养殖场占地约1亩,养殖厂房约0.7亩,现存栏肉猪80条,母猪8条。此养殖场地为适养区,不在禁(限)养区内。针对信件中反映曾经就这问题其他村民投诉过多次,兴宁环保局也来了解过此事,但是,最后就不了了知的问题,经查证我镇此前未接到过此投诉。但是,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养殖场所产生污水为无处理后直接排放,确实存在污水污染情况。
针对此问题,已要求场主立即进行整改,一是要求其减少存栏量。二是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水,先在排污口末端建一个约20方左右的三级净化池(20天内完成),基本设施完成后水质达标排放。三是挖一个集液池,贮存从净化池排放的水以后抽吸上山再利用,达到零排放,场主已计划3月3号开始动工。
我们将持续跟进养殖场的整改工作,确保养殖场按时整改到位。
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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