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你反映的环境整治问题,我街道答复如下:
1、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兴宁市转发《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测评办法》规定“六乱”整治内容含:违章搭建铁皮瓦、遮阳遮雨蓬等乱搭乱建现象。
依据以上内容,拆除铁皮瓦是符合梅州市、兴宁市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希望你能理解、配合我们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
2016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