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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法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见证执行,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促成一宗执行难案圆满和解。
2005年5月,被申请执行人罗某驾驶摩托车与申请执行人肖×元的儿子肖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肖某死亡。2007年7月,兴宁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赔偿肖×元经济损失共计84690元。由于罗某是下岗工人,交通肇事后自身落下伤残,靠政府低保维持生活,家中只有两间破屋,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随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新陂镇罗某家中,当现场看到罗某困难的家境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充分感受到执行此案的难度。从执行现场回到法院,兴宁法院对此宗案件举行圆桌执行听证,由执行法官一人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面对面与双方当事人交流、谈心,使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得到缓和。在陪审员的努力劝说下,最终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按时给付申请人200元。被执行人还表示,以后将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赔偿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理解被执行人。(黄巢雁 刘映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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