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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长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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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府本应提供市民丰富的文化生活。警察把娱乐、赌博混为一谈,不是法治所为!如何界定应制定细节,只有公民懂法,执法人员依法,才能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

补充内容 (2013/12/15 22:37):
看了朋友高老板在汉芬路麻将馆打二块四块麻将,被三扫队爪去,有感!!!!!
本文来自:http://ms.xna8.com/thread-905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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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3:01 | 只看该作者
奇葩XN→→→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份,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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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07:57 | 只看该作者
赌大的不找,赌小的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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