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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死猪销往包子店和快餐店 三被告获刑又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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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1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24日,本栏报道了丰顺县黄×强、徐×雄及黄×升三人在一年多时间里收购70多头死猪,并将部分猪肉销往包子店和快餐店的案件,6月20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至6万元。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强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而进行收购后实施生产、销售死猪肉,被告人徐×雄、黄×升明知被告人黄×强实施生产、销售死猪肉而为其提供死猪或为其运载死猪提供帮助,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收入,无视国家法律,他们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最后依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吴优 义涛 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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