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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5月27日电(记者刘忠俊)记者27日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经调查认定,沪蓉高速公路南广段“2012.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对除当事人(死亡)在外的6人进行了追责处理。
据了解,2012年8月26日13时30分左右,沪蓉高速广安段1714公里加400米处,一辆由成都开往广安方向的川A68225(临时)小型客车追尾停在路边的川S39789重型货车,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通报称,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谭千举驾驶严重超员的川A68225(临时)小型客车进入高速公路,操作失误,致所驾车碰撞道路右侧停放的川S39789重型货车。间接原因为王晓飞驾驶后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放和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及时报警。
许建平、陈栋在维修川S39789号重型货车的过程中,占用高速公路行车道修车作业,警示标志摆放的距离和区域不符合要求。
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有效督促勤务四中队在成彭高速公路彭州收费站改进执勤检查方式,勤务四中队对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川A68225(临时)小型客车超员上路漏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六大队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机动巡逻区域查处7座以上客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未发现川A68225(临时)小型客车超员上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在事故中死亡,负有主要责任的肇事小型客车川A68225(临时)驾驶人谭千举不再追究责任。川S39789重型大货车驾驶人王晓飞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南广高速公路岳池服务区汽车维修店修理工人许建平、陈栋在维修货车的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以上3人建议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另外,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勤务四中队中队长梁瑜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该执勤点严格落实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执勤点对川A68225(临时)小型客车漏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记过处分。分管该大队勤务四中队的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蔡统勇,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彭州市公安局写出书面检查。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六大队大队长吴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同时,责成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分别向彭州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写出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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