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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行政协调,成功和解一宗长达十年之久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当事人握手言和。
1985年,老陈和老李分别向当时的兴宁县宁中区公所(现归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管辖)购买了位于莲花二街的相邻两块土地,1986年老李在老陈砌好的第一层墙体及水泥棚面留出钢筋的基础上砌起了第二层墙体和棚面。2001年初,双方因墙基材料款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老李一次性补偿老陈墙基材料款人民币850元。案件虽然调解了,但随着日后楼层的上升,两家的矛盾也不断扩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见面形同仇人。
2005年,老陈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才发现自己不但在墙体材料款补偿方面吃亏,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实际建筑面积比购买的土地少了近1平方米。经核实,老李的发证图件与现状不符,墙位不准确,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便撤销了老李在1993年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本来积怨已久的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在双方不能协商的情况下,老陈便开始走上了信访和上访路,今年7月1日,老陈认为依照国土法规定公民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解决,遂以宁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认真分析案情,主办法官认为要想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的最佳统一,和解结案是唯一的选择。法官一边耐心与老陈、老李进行推心置腹的谈心,一边发挥司法功能,积极与国土局、街道办协调。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与宁新街道办、国土局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老李一次性补偿老陈墙位和墙体材料共计人民币8000元的和解协议,十年的恩怨随着老陈的撤诉而化解。(廖思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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