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资格投标; 2、投标人须具备三级或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水利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能力的企业;该企业在兴宁市范围内承建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基本农田整治、基本农田示范区等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相关行政业务主管出具的竣工或在建工程证明资料; 3、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水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或建筑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或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4、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分别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B类、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
凡在水利主管部门或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