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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征地强拆通知全文 要求慎用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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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田园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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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最高法今日公布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全文,要求慎用强制手段,如执行过程遇到当事人极端行为,应停止执行确保人员安全。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









中新网9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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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23:30 | 只看该作者
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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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06:48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些情况,可以拿来和我们国家相比较一下。
美国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拥有最高司法权,其判决为最终判决。9名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如无失职,将终身任职。

    美国宪法对司法的有关规定   受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Montesquieu)和洛克(JohnLocke)的影响,美国宪法的缔造者把司法独立作为美国建国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等人看来,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於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美国的缔造者之所以如此看重司法独立,也是由於乔治三世迫使殖民地的法官服从於他的旨意,使他的压迫政策畅行无阻。推翻英帝国统治后,美国的缔造者便将司法独立写入宪法,希望用司法对行政和立法部门加以约束,防止它们滥用权力。   美国宪法对司法的规定相当简明扼要。在第一章将立法权授予国会、第二章将行政权授予总统之后,宪法第三章将司法权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并规定了法官的任期、工资待遇、司法权的范围等等。除第三章专门讲述司法之外,第一章和第二章也有少量涉及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之间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一、联邦司法权属於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设立的若干下级法院。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得终身任职并领取薪酬。该薪酬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削减(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将司法权交给最高法院,至少在文字上界定了司法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区别,使国会和总统不得插手司法领域。这样,美国的建国者用宪法的前三章分别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归属,明确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在将司法权授予法院之后,宪法马上谈到法官的任期和工资等相当琐碎的问题,这种安排初看起来令人费解,实际上却是出於维护司法独立的根本考虑。在殖民地时代,乔治三世可任意决定法官的任期和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官对行政部门的依从。所以,在宪法缔造者眼中,法官的任期和工资待遇构成了司法独立的一个根本问题。通过规定法官的终身制并给予他们稳定的、较优厚的工资,宪法试图杜绝法官为了保全职位和薪水而在处理案件时屈从於外界压力,有失独立与公正。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审议和认可后,由总统正式任命(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条)。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缔造者要求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在相对独立的同时,又要彼此制约的意图。由行政和立法部门掌握联邦法官的来源,使行政和立法部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司法部门的意识形态,彼此协调工作,同时也防止由不称职的人员掌握司法权力。这条规定也说明联邦法官不由民选产生。这种安排同法官可以终身任职的规定一样,都是为了司法活动的独立与公正。倘若法官由民选产生,他在判案时就不免要考虑其选民的利益与态度。倘若他没有终身职位,就更要自觉不自觉地照顾其选民的利益,以求再次当选。规定法官由总统任命和参议院认可,并享有终身职位和固定工资,可以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维护司法独立。因为总统和参议员都是经民选产生,由他们任命和认可联邦法官,基本上也属於民×程序。
    所有弹劾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或联邦法官)的案件须由国会(而不是司法部门)负责。弹劾案件必须由众议院发起(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五条),由参议院审理(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三节第六条)。弹劾的依据必须是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各种重罪与轻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四节)。
    (一) 法官的任免   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如何任免法官都是一个关键问题。在美国政治实践中,对法官的任命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和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约;而对法官的罢免,则更多地体现了司法部门相对於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独立。   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条)。在美国历史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一直被行政部门当作控制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历届总统在任命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本党党员或至少在意识形态上接近自己的人。例如,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中的共和党人都是共和党总统任命的,而民×党人则都是民×党总统任命的。虽然过份地偏向本党成员会招来反对党的批评,但这一作法已为美国各方所接受,而国会也极少反对总统对法官的提名与任命。  在美国历史上,利用自己对法官的任命来积极干涉司法部门的总统并不少见。因为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总统在理论上可以任命无数新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从而使最高法院成为本党的一个堡垒。这方面的一个极端例子来自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 )。   当他的“新政”在连续几个案子中遭到最高法院的抨击后,罗斯福试图任命六名新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希望藉此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九人增到十五人,从而使亲“新政”的人成为多数。罗斯福与最高法院这一次较量的结果是最高法院改变态度,转而支持“新政”;罗斯福也因而放弃任命新法官的打算。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今,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直限定在九人;只有现任法官因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退位,才有等额的新法官加入。但从上述例子来看,这一既成事实也并非铁板一块。   如果说对法官的任命权主要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那么对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如前所述,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於国会(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五条)。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於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四节),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Henry Claiborne)在1983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弹劾的目的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   因为对弹劾有这种严格的要求,更因为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终身任职(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国会并无可能通过弹劾对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造成制约。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三节第六条)。这些严格的程序都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正常的司法。   所以,总的来说,虽然总统在任命法官时试图影响法院的政治倾向,法官在就任后基本上不会失去职位或薪酬。美国司法界的一个著名说法是艾森豪威尔(Dwight D. Eisenhower)在回顾他的总统生涯时,认为自己所犯的最大两个错误是任命了两个上任后就与他的意见一贯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   但即使如此,总统(或国会)也对该法官无可奈何。因为法官可以相对独立於立法和行政部门,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应更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 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监督   由於法官非由民选产生,所以不需对选民负责,同时也很难说对国会负责。   因此,如何对他们的司法活动进行质量监督,就成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前所述,总统对法官的任命和国会对法官的弹劾,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从背景、阅历、专业知识与能力上讲,被总统任命的法官通常都能胜任工作。他们的道德品格在任命过程中也已通过审查;如果在任命后出现违法行为,国会可使用弹劾手段,解除他们的职位。   但是,总统和国会对法官的监督又是有限的:总统在任命法官后便基本失去了对该法官的控制;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不由总统等非司法官员过问。   由於同样原因,只要没有违法行为,任何法官都不必担心国会将对他进行弹劾。   国会对法官的罢免权因而对他日常的司法活动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更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的大量报导。作为习惯法国家,美国的判决体例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传统:法官判决任何一个案子都采用判决书的形式。判决书的体例通常是:一、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做客观的描述与总结;二、评介原告与被告(或其律师)的主要论点和论据;三、根据有关法律、适用先例、立法部门的立法意图、对公众利益的考虑等等,对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分析和论证,做出判决。在理想情况下,判决书就是一篇完整、严谨的论文,它把法官对一个案子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从而使任何人都能据此对他的判决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感到信服。一件案子判决后,判决书通常马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借阅。近期的案子和判决书更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在互联网上检索和阅读。这种判决体例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透明度,成为对法官判案质量的一种有效监督和促进。   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质量也有著重要的监督作用。司法案件在美国一直是传媒报导的重点。尤其是比较著名的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全国各大报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都会有详尽的报导。近年来,更有摄像机进入法庭,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作现场实况转播。轰动一时的辛普森(O. J. Simpson )   案是近期最明显的例子。据称全美有近亿观众从电视上观看了该案的现场审理和判决。目前,全美各大电视台都设有专门的司法节目,邀请司法界人士评论时下的重要案件。近几年又出现了一个专门的“法庭电视”频道,全天播放美国各地的司法新闻,报导和分析重要的案件,等等。一些地方性的案件,也常有当地媒体做详细报导。  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教育美国公众、使他们懂得宪法和法律、熟悉司法程序、了解法官的判案等起到了实际的作用。同司法判决书一道,大众传媒把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活动充分地展露在公众面前,使公众成为司法活动的监督。由於司法的透明度,法官也因此勤谨办案,以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名誉,维护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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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07:21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对这个《通知》的见解如下:
第一,这个体现了中国最高当局对近来频频发生因拆迁引发的群体事件和社会怨气产生了足够的警惕,逐渐有了危机感和焦虑。与其说这个是最高法的通知,还不如说是胡伯伯的讲话。它对未来中国的政治走向有标杆性的引作用。这个是中国社会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又过了好几米的表现。
第二,这个是在现有体制内,进行最大限度的司法独立的一次尝试。
说他是保持现有体制,体现在“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
说来说去,还是要各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和政府配合下进行。这个不是新瓶子装旧酒吗?党委不就是政府吗?在中国你能把党委跟政府分开吗?在党委领导下,那么不就是要法官处于政府官员的强制下执行政府意志吗?
说它是在现有体制下做司法独立的尝试,体现在发生类似群体性事件,不光向当地党委报告了,同时还向上级法院报告,这个是以前没有过的。这个是关键。说明中国最高当局在试图加大司法体系本身垂直领导的力量与权威,去抵消,制衡地方政府对同级别法院的绝对影响力。这个是应用权力均衡的原理,去为地方法院创造一个比以前相对宽松的司法环境。
如果这个这个政策出台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上升率得到遏止,最高当局尝到了这个改革政策的甜头,估计胡伯伯和他的继任者习伯伯会在这个领域深化改革。以巩固自身执政。如果没什么意外的话,下一步应该出台规定,同级别政府为利益一方的案子,特别是涉及到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尽量加强上级,甚至上两级别法院的监督力度,甚至在必要时从下级法院手里直接接管审判权。原因是什么?很简单,同级别法院的工资都是同级别政府发的,法院首长是行政首长其实也是当地党委书记任命的,同级别法院在同级别政府面前直起腰杆来吗?而上一级,上两级法院相对受下级政府党委制约没那么大。弄起案子来相对没那么偏向地方政府党委,这样比较公正些,民怨少一些,党的执政位子也稳一些。
第三,这个通知也在玩文字游戏,这个通知把党委和政府分得很开,貌似在法律上党委和政府分为两个主体,而现实中呢?其实党委书记是最高首长,而行政首长是第二首长。出了事没什么特别大的事,一般党委书记暂时不收拾,以维护党的权威。要收拾也要等他退休到人大政协才用其他罪名来收拾他。出了事都是行政首长或者某个行政部门首长去顶罪。事实上呢?没有党委书记的首肯,任何大事情是行政首长可以单独做主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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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08:17 | 只看该作者
通常情况下,中国人什么规矩都没有,法官也根本做不到公正执法,谁能理顺这乱七八糟的,
退一步海阔天空,吃亏是福,利益之争的事,想通了照样分享中国快速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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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8:16 | 只看该作者
要求慎用强制手段 ,但还是可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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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8:25 | 只看该作者
凤凰博报


不久前,朱镕基对中国的房地产和汽车产业提出批评。刚刚出版的《朱镕基讲话实录》表明,朱镕基对房地产过热批评是一贯的。2003年1月27日,国务院第九次全体会议上,朱镕基讲话说:

本届政府就要到期了,我现在最担心的是经济过热。我搞了50多年的经济工作,我能深刻体会到我国的这种“综合征”,日子稍微刚好过一点,就搞浮夸的作风、盲目的自满,莫名其妙的折腾、无知的决策。我讲过房地产的过热,但是我发现绝大多数同志都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总是首先来一句话“总体上都是非常好的”然后说那么一点点的问题。绝对不是这样!这种过热是不得了的,1993年就是房地产的过热,结果现在的海南岛还是“遍体鳞伤”。我看外国的报刊,都在讲中国的泡沫经济已经形成,房地产过热,风险太大。我们银行的同志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因为这些钱都是银行的。我再一次向银行的同志忠告:你们也许这两年就升官了,你们也许就不会再干银行工作了,以为出了问题可以让后来人收拾。本届政府的金融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还没有建立健全机制;但是在没有建立这个机制之前,我们共产党人已经搞了几十年经济了,还是应该负责任的吧。你们别把这个包袱留给后人,盲目地发展。
我非常担心的就是搞“城镇化”。现在“城镇化”已经跟盖房子连在一起了,用很便宜的价格把农民的地给剥夺了,让外国人或房地产商搬进来,又不很好地安置农民,这种搞法是很危险的。这跟中央的政策精神根本不符合,我们曾经多次讨论过,就怕这个东西。
还有,现在搞主题公园成风。在国外都没这么搞的,迪斯尼公园,美国有两个、法国有一个、日本有一个。现在主题公园在中国很多地方全冒出来了,外国人自己不出钱,你的地卖给人家很便宜,破坏了国家的土地资源,另外还用你的钱。搞这个东西干什么呀?!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民连饭都没得吃,还搞什么主题公园,谁去看呀?

时间过去8年,又一届政府要换届了。但中国的房地产泡沫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推到了中今中外绝无仅有的地步。这届政府最大的政绩就是房地产,最大的失败也是房地产。尽管中央政府2009年底以来一再调控房地产,但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利益集团仍然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搜刮民膏”。中国的房地产泡沫成了铁做的。房地产带来的危机也一一被朱镕基言中,纷纷到来。
这些大搞房地产的官员们,读读朱镕基的讲话,是不是还会有一点起码的自责,有一点点脸红?
但我相信,大多数官员不会有所反省。因为朱镕基已经管不了他们的乌纱帽,对现中央他们也多有办法抵赖,根本是体制上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即使是中国危机对他们也没有损害,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办了移民,财产已经转移,对他们已经无可奈何。他们现在做的是,趁最后的时机再捞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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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8:35 | 只看该作者
都是瞎扯淡······政府拆不了,可以黑社会。警察不打人,可以有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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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8:39 | 只看该作者
银行,开发商,贪官的利益链很大............法院应该明确,出现死人情况有关官员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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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9:35 | 只看该作者
据无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升值最快的是住房、墓地、乌纱帽、月饼和二奶;贬值最快的是职称、文凭、道德、诚信和人民币。中国已初步建设成为一个由月光族、啃老族、打工族、蜗居族、蚁族、牢骚族、抱怨族、行骗族、逐利族和隐婚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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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9:37 | 只看该作者
有粮千担,也是一日三餐;有钱万贯,也是黑白一天;洋房十座,也是睡榻一间; 宝车百乘,也是有愁有烦; 高官厚禄,也是每天上班,妻妾成群,也是一夜之欢;山珍海味,也是一副肚腩;荣华富贵,也是过眼云烟; 钱多钱少,够吃就好。人丑人美,顺眼就好。人老人少,健康就好。转给朋友,每天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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