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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兴宁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使未成年犯得到有效教育、感化,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少年并帮助他们走向新生。据悉,自2003年以来,该院连续8年所审判的580多名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无一重新犯罪。
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兴宁法院长年坚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坚持庭前调查。在开庭前,对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犯罪成因进行调查,综合分析犯罪原因,耐心对未成年犯进行疏导教育,并主动与未成年犯的家人、所在学校的老师进行沟通,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帮助未成年犯认识到犯罪带来的不良后果。二是坚持庭中教育。在庭审中,从未成年犯容易叛逆、抵触的心理入手,运用“圆桌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并在开庭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及父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说服作用,消除未成年犯与法庭的对立情绪,强化庭审教育效果。三是坚持庭后帮教。
(曹优生 黄巢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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