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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一审判处陈×佳等15名被告人10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佳、张×辉、游某等人为争抢客源实施报复,经商谋去该市宁中望江路段砸兴城至黄槐的专线班车,被告人张×辉、游某及同案人共同骑乘一辆摩托车去到宁中望江路段,由被告人游某负责骑摩托车接应,被告人张×辉等人从路旁捡来砖块朝一辆乘载10多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玻璃砸去,致使客车挡风玻璃及右侧车窗玻璃碎裂,并击伤一乘客的口腔,被告人一伙随即逃离现场。同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砸击另一部乘载20多人的正在行驶中的客车,致使乘务员被玻璃划伤,一乘客被砖块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口腔损伤后致上颌骨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经核价,被毁客车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650元。(刘映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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