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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媒体报道,该房产作为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不动产登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实现前提必须是设立抵押权,而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就不能有效存在,抵押权就无法实现。
因此,法院判决房屋作为农业银行的抵押权有失准确。
同时,根据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业主优先于工程款受偿。也就是说,购房业主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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