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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教育局:
本人原户籍地和工作地均在广东省兴宁,1998年8月至2000年7月在兴宁市某小学任教;于2009年户口迁移至广东省广州市。
1、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粤教师(2016)1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项第(一)条:“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现本人已在现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申报(调查表已在原工作地盖好中心小学公章,已请证明人做书面证明),并要求本人将相关资料送回原工作地进行初审等工作,但多次咨询原工作地,原工作地均以不明确下一步工作如何操作而不收本人的《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及本人的相关资料(但据了解,兴宁有些镇中心学校已接收外迁户的资料复印件,答复会统一送往乡镇初审的),请问对于同样的原代课老师户口已迁出的问题为何兴宁各镇会有不同操作? 致使被调查人不知所措。
2、就此上述问题咨询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教育局后答复:明确要求户籍已外迁的“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个人申请后,后续工作由相关乡镇、县市工作组进行,不可能由个人完成,由原工作地各部门协调做好工作。
3、现因原工作地不接收本人资料,但同时因“通知”对工作程序有时间要求,请问现在本人在现户籍地做个人申请后,接下来应该怎么做?我的资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应该怎么交到哪里去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谢谢!(注:本人提供资料复印件均有原件备查)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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