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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尤:
现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情况回复如下: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来源:(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2014年1月17日上午,省公安厅、财政厅和广东保监局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座谈会,通报我省救助基金工作开展情况。截至2013年12月,我省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湛江、茂名、惠州、河源、东莞、中山、云浮、顺德等13个市(区)已正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尚未开展救助基金工作地区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今年6月份全省全面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相信我们梅州兴宁市将很快实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制度。
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大队
2014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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