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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兴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2013年8月15日
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教〔2013〕1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新兴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一、范围对象
1、本县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每学年各学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必须通过编委办审核。
2、新城镇黎源小学、大稳小学、下坪小学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3、田家炳中学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按照到县城距离和交通便捷程度等实际情况,发放范围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人均每月800元标准发放:
1、在农村学校工作10年以上;
2、在农村学校工作3年以上且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在距离县城25公里以上的农村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
(二)在距离县城10—25公里的农村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人均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三)其他在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工作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人均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四)里洞镇、大江镇中小学以及河头镇深山田小学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按其他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的基础上,人均每月再增加发放200元。
三、发放办法
(一)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按月随工资渠道发放,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及发放标准随任教学校和工作年限的变化而变动。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每年8月由县教育局将新一学年全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工作岗位名册及其岗位津贴发放标准送县人社局审核后,从9月份起按新审核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1、借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城所在地(镇)学校工作的;
2、有关工资和津贴发放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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