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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液晶电视咋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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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曝光一些不公平的行业潜规则和消费领域内幕,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栏即日起推出“3·15消费维权在行动”系列报道,敬请读者垂注。
  近年来,家用电子电器类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去年,市消委会共接到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119件,占投诉总量的26.2%,家用电子电器类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等问题占总投诉的第一位。市消委会提醒,市民购买商品时,要仔细了解其售后服务情况,以免得不到保障。
  液晶电视用不到3月就坏
  去年1月18日,消费者袁女士在商场购买一台10101元的高清液晶电视机。没想到,去年4月6日晚,袁女士一家观看电视节目时,电视机突然死机。袁女士及时与商家联系,商家当时答应派维修人员上门检修。由于问题出现在主板上,死机故障虽经维修人员多次处理均无法排除,且商家又一时难于更换主板, 袁女士便提出更换新机的要求,遭到商家拒绝。眼看万元买来的高清电视机成了家中的一件“摆设”,袁女士无奈之下投诉到兴宁消委会。
  接诉后,当地消委会经调查了解,证实袁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即联系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高清电视机。
  商家免费维修承诺不兑现
  去年7月,兴宁毛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他于2004年1月17日在兴宁市城区一家电商场购买的某品牌冰箱,厂商赠送了一张服务金卡,作出了超出国家“三包”规定的承诺,可享受十年免费维修的“特惠服务”。然而,冰箱使用至2009年7月就陆续出现故障,至2010年10月间曾五次因故障送修。经营者负责修理后,只是能勉强使用,性能指标和制冷功能均不正常。2011年2月20日,冰箱再次出现类似故障,送梅州维修部维修后一直“带病工作”,毛先生多次与该公司联系维修事宜,却被各种借口推脱。
  接诉后,兴宁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刻到毛先生家中调查了解,证实其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厂商附赠服务金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其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擅自更改,而应兑现对消费者做出的服务承诺。在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下,厂商答应兑现承诺。然而,由于该冰箱已“服役”8年有余,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厂商一次性给消费者毛先生经济补偿600元人民币,并签订《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双方原有约定10年免费维修期效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终止。
  购买家电应了解服务细则
  对于家用电子电器类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等问题,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购买家电时,应货比三家,查验外观是否完好。最重要的是,应从多渠道了解商品品牌、质量、性能、售后服务、信誉等相关信息,详细了解产品 “三包”的具体情况,如整机“三包”期限、主要部件“三包”期限和主要部件名称等,并详细阅读关于“保修”的费用约定,看清免费“保修”的具体部件和有效年限,对于厂商承诺“十年保修”甚至“终身保修”的商品更要慎重选择。此外,要注意索取并保留有效的“三包”凭证,遇到质量问题及时主动维权。
  (严海苑 程淑娟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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