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有效的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 报名人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报名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报名者,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
符合开采作业要求的采砂作业工具证明材料复印件 ( 包括:采砂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采砂船舶如租赁他人采砂船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租赁期限、用途及船只使用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方。 ⑷提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无违法采砂记录的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份,报名时须交验原件,核验后退回,且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所有资料不予退还。不同的投标人不得使用相同的资料进行报名及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