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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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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5/28 14:58

正文摘要:

兴宁的一位97年小三。姓刘。在向我朋友老公发来短信恐吓对方老婆。说分手费要七万。此人并不是男女朋友。而是过路人。请问这是属于犯法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 ...

回复

燕南天 发表于 2018/6/7 19:26
不鸟她。
相由心生 发表于 2018/6/5 21:33
自作自受,最终不了了之。
43252475 发表于 2018/6/5 08:41
此人明显的属于敲诈勒索,分分钟让他坐几年牢!!最好继续搜集一点证据,短信是很好的证据。如果你想搞大一点,就给对方转钱,毕竟既遂与未遂差很远,既遂的话最少3,5年,未遂的话3年以下。反正转的钱还是会追回来给你的。
lovemut 发表于 2018/6/4 14:27
要么管住自己的小头,要么把女方搞掂,难道你还要报警抓人家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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