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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征收,大家议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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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集体成员,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集体所有土地,城市土地上不能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失地村民可以在“农村”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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