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标题: 监守自盗,物业站出纳贪污14万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网    时间: 2011/3/13 10:33
标题: 监守自盗,物业站出纳贪污14万
  近日,兴宁法院对兴宁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东岳宫分站原出纳谢×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4万多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锋在任兴宁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东岳宫分站报账员期间,于2004年至2008年8月间,利用经办该分站的物业费、治安费、水电费及其他经费等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交、虚构站长补助等手段,将该站公款143932.6元占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法院还查明,谢×锋还有非法所得8.2万多元。案发后,谢×锋向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和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及财经制度,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归案后的悔改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追缴其赃款143932.6元和非法所得82350.61元,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刘映波)
作者: xnsfgh    时间: 2011/3/13 10:48
那么小的单位,都有那么大的漏洞,可见……
作者: boboiou555    时间: 2011/3/13 12:46
十四万,坐十年,只能说他命不好,唉,都替他叫冤哦。
作者: 与坛会友    时间: 2011/3/13 14:28
为了这点小钱,大不值了,害了妻儿老小.请有类似工作的朋友引以为戒.
作者: zyx-603    时间: 2011/3/13 15:25
单纯一个人可以贪污吗?有无同犯?
作者: 真情无价    时间: 2011/3/13 16:09
真替他不值啊,才这么点钱就判断了十年。想想那些大贪官......
作者: 兴南大侠    时间: 2011/3/13 22:29
判十年比起那些大贪官来说,量刑过重!!
作者: 张果老    时间: 2011/3/14 01:25
哎,一声叹息
作者: 928447208    时间: 2011/3/14 12:52
没有后台就不要贪污
作者: 乔木    时间: 2011/3/14 19:56
贪小吃亏,贪大无事
作者: mz123456    时间: 2011/3/14 20:29
冤 冤 冤 冤 一个人怎么会贪到这些钱,他的领导呢?
作者: zxy19751975    时间: 2011/3/14 20:54
呵呵,十几万的小题大做,几百几千万的兴宁多如牛毛,怎么还是看到他们前(钱)途无量呢?
作者: 糯米板    时间: 2011/3/15 21:08
干就要干大点,要不就安份点
作者: 最后一班渡轮    时间: 2011/3/15 21:39
应该是替死鬼,有点惨!!!!!!!
作者: 最后一班渡轮    时间: 2011/3/15 21:39
是个女人!!!!!!!!!!!
作者: 最后一班渡轮    时间: 2011/3/15 21:42
物业站财务室纵火案好像还没有破,不知进展如何,不会不了了之吧!!!!!!!!
作者: 梦得闲    时间: 2011/3/18 12:23
单纯一个人可以贪污吗?有无同犯?
作者: 梦得闲    时间: 2011/3/18 12:25
单纯一个人可以贪污吗?有无同犯?同犯不敢动吧?
作者: 梦得闲    时间: 2011/3/18 12:27
物业站财务室纵火案好像还没有破,不知进展如何,不会不了了之吧!!!!!!!!代个替罪罢了,可悲!!!




欢迎光临 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http://ms.xna8.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