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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卫生院住院最高报销20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网    时间: 2011/2/21 09:59
标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卫生院住院最高报销2000元?
 蓝坊汤先生:我的父亲今年80多岁,是蕉岭县某水泥厂的退休职工,年前因脑血栓在蓝坊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至今已经花去一大笔钱,本想通过职工医保报销一部分治疗费用,我咨询过医院和县社保局,但工作人员都告诉我说,镇卫生院最高报销限额是2000元。这合理吗?还是我理解错了?
  蕉岭社保局:我县从2001年7月开始实施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目前我县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二是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限额支付20万元。参保人无论在哪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享受这种待遇。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体现保障合理诊疗,建立制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县从2002年9月起与镇卫生院采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的结算方式:规定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人次均住院医疗费2000元以下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2000元以上的我局按2000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但定点医疗机构仍必须按参保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这种结算方式,只针对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不针对参保人员,不会损伤到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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