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供他人使用,看似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实际上却可能触犯刑法。径南镇的戴某斌,就因为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卖给朋友使用,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5月12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戴某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显示:戴某斌明知其朋友管某文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用其身份证先后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办理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卖给管某文使用,从中共得款1300元。管某文利用戴某斌银行卡、手机卡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公诉人表示,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戴某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戴某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就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不法份子使用,否则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兴宁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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