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兴宁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收取现金未开具发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共追缴税款20.13万元,加收滞纳金5.63万元,并处罚款10.07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等资料,重点核查该公司向医药商场、卫生站、个人销售货物情况。根据稽查人员在检查时获得的证据和线索,税务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提供相关资料,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查实了该公司存在销售药品收取现金未开具发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违规行为。据统计,该公司共被查实少申报销售收入78.99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1.4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兴宁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收取现金未开具发票、少报销售收入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决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加收滞纳金。因该案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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